藥師給錯藥傷身,應如何處理?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藥師給錯藥案件涉及醫療專業,法院審理時通常會高度倚賴專業鑑定意見,患者應積極配合鑑定程序,詳實提供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證據,並可委任律師協助蒐證、書狀撰寫及訴訟策略,以提升勝訴機會。此外,若在提告過程中與醫療機構有協商可能,亦可考慮先行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達成和解,避免訴訟曠日費時,讓醫療糾紛獲得妥善解決,兼顧保障權益與修復醫病關係。整體而言,藥師給錯藥案件的法律處理涉及刑事、民事與行政三重層面,患者須謹慎蒐證、把握時效,依法行使權利,並善用專業資源,才能有效追究責任、獲得正當賠償,兼顧自身健康保障與法律正義。

律師回答:

藥師給錯藥而導致患者受傷,除可能帶來嚴重的身體損害,更涉及法律責任的歸屬與求償程序,首先應明確解法律責任的種類,通常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懲戒責任。

 

若藥師因過失給錯藥,造成患者身體受傷,刑事上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致人受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屬重大傷害或死亡,刑責更重。

 

此外,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亦明確規範,藥師因過失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偽藥或禁藥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之立法目的,不僅在於規範藥師職業行為,更是為維護全民健康與生命安全,屬於具有外部管理性質的規範,因此無論藥師主觀上是否明知,只要客觀上有違法行為即須負責。

 

在行政責任方面,藥師如因給錯藥而違反藥事法,也會面臨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的懲戒處分,例如廢止執業執照、命令接受繼續教育、臨床進修等處分,其目的在於懲戒不適任藥師,保障大眾用藥安全。民事責任方面,患者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只要能證明藥師確實給錯藥並造成損害,患者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及因治療延誤所生之損害等賠償,另依醫療契約關係,也可援引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為順利提告,患者需先保留完整的就醫紀錄,包括藥單、藥袋、藥品標籤、醫療費用收據等,並保留給錯藥的實體證據,同時記錄服藥後的身體不適症狀、就醫過程及診斷報告,若有照片、錄音、醫師診斷書等亦應一併保存,以利未來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

 

此外,患者可主動申請醫事鑑定,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釐清藥師有無過失及損害因果關係,鑑定報告對於法院審理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在法律程序上,患者若欲追究刑事責任,可先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控告藥師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及藥事法相關罪名,告訴狀中應詳載藥師姓名、證號及服務機構,若不知其住所或聯絡方式,檢察官仍可依法調查;刑事告訴提出後,亦可聲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若僅欲請求賠償而不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訴狀中需列明藥師為被告,並詳述給錯藥事實、造成損害的具體經過及請求賠償的金額與理由。

 

實務上,藥師若為醫療機構的受僱人,患者也可一併將醫院或藥局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僱用人責任或契約責任,依民法第188條及民法契約責任條款請求醫療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藥師行為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醫療機構則難以免責。

 

藥師相較於醫師,並不具備開立處方權,僅能依醫師所開立的處方進行調劑與交付藥品,因此其法律責任相對單純明確。藥師的工作核心在於審查處方正確性、藥品調劑準確性與用藥指導安全性,若藥師擅自給藥或調劑錯誤導致患者受損,將面臨刑事、民事及行政多重責任。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定,藥師若明知為偽藥或禁藥仍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過失犯前述行為,依同條第3項規定,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立法目的明確強調維護國民生命健康,屬公法上管理規範,不僅限於藥師內部職業秩序。若藥師違反上述規定,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會構成刑事犯罪,並觸及藥師法第21條第3款與第6款的懲戒規範,導致廢止執業執照、命令繼續教育等行政處分,藥師因此可能遭受刑事處罰、行政制裁與民事賠償三重責任。

 

實務上,藥師在執行業務時,若因疏忽而給錯藥,除涉及刑事責任,還會因醫療行為疏失產生民事賠償義務,患者可依法請求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尤其是給錯藥造成重大健康損害時,損害賠償範圍將更為廣泛。行政懲戒方面,藥師若觸犯藥事法第83條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廢止其執業執照或要求其接受額外教育,性質相當於行政罰法所稱廢止許可與輔導教育處分,兼具懲戒與矯正功能。患者若懷疑藥師給錯藥,應先保留完整證據,包括藥單、藥袋、剩餘藥品、購藥發票、醫師診斷證明等,並記錄服藥後身體不適症狀及治療歷程。

 

此類案件具高度專業性,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委請衛生福利部醫事鑑定委員會等專業機構鑑定,以釐清藥師行為有無過失與損害因果關係。提告時,只需掌握藥師姓名、證號及服務單位,即可列為被告,不必知道其住址或電話,法院可透過公權力協助查明,並通知其到案。患者可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控告藥師涉嫌過失販賣禁藥或偽藥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並可同時聲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藥師賠償損害。如患者僅欲請求賠償,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上通常也會將醫療機構一併列為被告,主張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醫療機構需與藥師共同賠償患者損害。

 

提告前應留意時效限制,刑事部分,業務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自知悉犯罪事實與犯人起算六個月內提告,民事部分,依民法第197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二年內行使,最遲不得逾十年。藥師給錯藥案件,涉及專業鑑定、法律程序及時效問題,患者應妥善蒐證並及時行使權利,若情節重大,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升勝訴機率並保障自身權益。整體而言,藥師的責任雖較醫師單純,但給錯藥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藥師應嚴格遵循專業標準,審慎核對處方、藥品與用量,並落實交付時的用藥指導義務,同時醫療機構也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藥事人員教育與監督機制,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若事件不幸發生,患者依法提告求償是正當權利,而檢察官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依法律規範與專業鑑定結果,公平審酌藥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與民事賠償責任,確保患者獲得合理救濟。總之,藥師給錯藥的賠償法律關係已明確建立於藥事法、藥師法及民刑事法律體系中,不僅強調專業責任,更兼顧患者權益保障,實屬醫藥分業下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

事故-醫療事故-藥品事故

(相關法條=藥事法第83條=藥師法第21條=藥師法第21-1條=藥事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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