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不要隨意離開現場?什麼是現場?可以等別人攔下來再停嗎?
問題摘要:
現場的概念絕非單指事故當下的撞擊點,而是指駕駛人有義務停留、施救、報案與等候處理的區域,離開現場不必等到「逃很遠」、「完全不知去向」,只要駕駛人未履行基本救助義務就屬逃逸,法律要求的是即時停留與積極救助,而非等人攔下來才停或事後補救。任何肇事後先逃再說的想法都極其危險,最嚴重可處七年徒刑,輕則也有數年刑責,駕駛人應時時牢記,發生車禍當下立即停車、施救、報案並等候警方,是唯一合法且保護自己的行為,千萬不可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觸法,後果難以承擔。發生車禍不要隨意離開現場,是交通法治的基本底線,也是對他人生命的最低尊重,唯有所有駕駛人都確實履行這項義務,社會交通安全才能真正穩固。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不要隨意離開現場,這句話其實是對所有駕駛人最基本的法律警告,不僅關乎刑事責任,更攸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與交通秩序的維護。所謂「現場」,在法律上並不限於車禍發生點那一小塊地,而是指整個事故發生周邊足以處理救援、報案、事故處理的區域範圍,也就是駕駛人有能力停留並履行法定義務的空間,不會因為事故發生時汽車仍滑行中或駕駛人尚未踩煞車完全停下而排除其「現場」義務,重點在於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有無在合理時間內停車、施救、報案與等待警方處理,而不是等到別人攔下來才停。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罪名本質上屬於保護人命、身體安全及交通秩序的犯罪,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駕駛人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而棄置被害人於險境,藉由法律強制駕駛人履行施救、報案及等待警方處理的義務,確保被害人能即時獲得救援,並促進交通事故的妥善處理。所謂「逃逸」行為,並不限於積極的逃跑、潛藏或其他阻礙偵查的行為,只要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於現場停留協助救護或等候處理,即構成逃逸。
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4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其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足見立法者認為駕駛人駕車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均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本條既是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因此所謂「逃逸」,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
「逃逸」指的就是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未留在現場,導致被害人失去即時救護機會或增加後續損害風險的行為,即使駕駛人沒有逃亡意圖,只要肇事後離開現場、不履行基本救助義務,即屬犯罪。駕駛人不能抱持僥倖心態認為「我沒有想逃,只是先離開再回來」、「我只是先去打電話、找人來」而離去,否則很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發生事故,就必須立即停車,並視現場狀況採取適當措施,第一步當然是停車並開啟警示燈、設置警示標誌,以防後車追撞,第二步就是協助被害人並立即報警求援,必要時也應協助送醫,第三步則是在警方到場前留在現場,不可擅自離去。只有在確認被害人已被適當救護,或經警方同意離開,才可離開現場,否則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等到別人攔下來再停」這種想法,其實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因為駕駛人應該在事故發生後主動停車並履行義務,不得等到第三人攔截或通知才停,否則即屬違法。
很多人會以為,事故發生瞬間緊張慌亂、腦袋空白,沒有馬上停車或下車,不應該算逃逸,但法律並不採心理狀態作為逃逸認定的必要條件,而是看客觀行為,只要肇事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停車、救助、報案與等待處理,即屬逃逸。
當然,若駕駛人確因精神錯亂、昏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停留、救助義務,自然不會構成犯罪,但這類情形極為少見,且須由駕駛人負舉證責任。至於事故當事人若能證明自己雖離開現場,但已在事後主動報案、協助調查,並無逃避刑責或妨害救援之意圖,雖可能作為量刑考量,但通常難以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因此,發生車禍後最正確的做法就是當下立即停車,不論責任歸屬如何,都應先確保被害人安全並通知警方,若一味想著「先離開再說」,往往不僅無法規避法律責任,反而讓自己陷入更嚴重的刑事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也規定,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後無過失,則得減輕或免除刑罰,這表示若駕駛人無過失且確實已履行救助、報案等義務,仍因現場混亂未能妥善處理,法院可視情節酌予寬貸,但仍需個案審酌,不可抱持「我沒有過失就不算逃逸」的心態,因為重點在於肇事後有無留在現場,與是否有過失肇事是兩回事。
事故-刑事責任-事故犯罪-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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