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注意事項為何?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警局筆錄內容依據案件性質不同可分為交通事故處理階段之訪談紀錄與刑事階段之偵查筆錄,前者屬行政調查性質,後者具有法律證據效力,當事人應依案件進展狀況妥善應對,並對警方所詢事項詳實答復且謹慎確認文字內容,必要時應請律師陪同,避免因一時不察而留下不利紀錄。警方製作之筆錄內容雖非一定決定責任歸屬,但實務上保險公司與法院仍會加以參酌,故應視為重要文書處理,適時記錄、自我保存,方能維護日後自身之法律地位與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在車禍發生後,當事人經常會被通知到警察局製作筆錄,而警方所製作的筆錄內容依情況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與效果,基本上可以區分為兩種:

 

一種是事故發生初期、告訴乃論之罪尚未提出刑事告訴時,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所進行的「交通事故訪談紀錄」或稱「事故調查筆錄」,這屬於行政調查的一部分,目的在於釐清事故事實、蒐集客觀資料並建立初步紀錄;另一種則是在當事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正式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或經警方主動認定涉有刑事犯罪嫌疑後,轉由偵查單位進行的「刑事偵查筆錄」,屬於刑事程序範疇,其供詞可作為未來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因此當事人在接受警詢時應特別謹慎。

 

訪談紀錄

就訪談紀錄而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其中第10條,警方應詳加勘察事故現場,包括事故地點、交通狀況、現場痕跡、車輛位置、當事人動態、監視器畫面等,並向當事人詢問事故發生過程,所記錄之內容即為訪談紀錄的一部分,該紀錄內容雖不具強制力,但後續保險公司、法院或和解程序皆可能引用,因此仍具法律意義,當事人應確保內容與實際一致,避免不實或過度推論陳述而影響責任判定。

 

若案件進入刑事階段,警方會通知當事人依刑事訴訟程序接受訊問,所製作之筆錄具有證據效力,若在筆錄中承認肇事、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內容,未來在法院程序中可能被認定為自白而成為定罪依據,尤其在酒駕、肇逃、過失致死等刑責爭議時,其內容影響重大,因此應審慎應答,有必要者應先諮詢律師意見。

 

由於筆錄內容一旦製作完成,當事人日後不得再向警局申請閱覽或複印,當場亦無提供正本,故有經驗者皆建議當事人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攜帶筆記本或錄音筆記下自己的陳述重點,確認記錄內容與自身供詞一致,並於筆錄末尾簽名前仔細閱讀,如內容與事實不符應當場請求修正。

 

此外,事故過後警方所製作的相關文書尚包括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當事人可分別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於不同時間向警方申請:登記聯單可當場申請,現場圖與照片於事故發生七日後申請,初判表則需事故三十日後始可申請,而警詢筆錄屬刑事偵查資料,不得申請副本,故需當場自行紀錄。此等資料對於保險理賠、責任釐清、訴訟程序皆有實質影響,當事人應主動追蹤案件處理進度,避免資料遺漏或逾期無法申請,進而影響自身權利行使。

 

另就筆錄的內容重點而言,警方詢問通常會涵蓋事故時間地點、路況光線、雙方車速、是否踩煞車、是否變換車道或轉向、車輛損壞位置、是否有行車記錄器、是否立即報警、是否有受傷等細節,當事人應據實陳述並如實回憶,不應含糊其詞或憑感覺臆測,亦應避免自認疏失或不必要地評論對方過錯,因任何模糊陳述日後皆可能被解讀為承認過失。若當事人語言不通或不識字,可要求翻譯或由第三人協助記錄,警方依法不得強迫簽名,當事人有權拒絕簽署不實內容之筆錄。

 

警詢筆錄

在車禍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常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而筆錄內容不僅是事實陳述的文字記載,更是日後釐清肇責、保險理賠、刑事審理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必須對筆錄內容詳加審慎確認。首先,就車禍發生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筆錄中應包含六項基本要素: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確認姓名、年齡、聯絡方式、駕駛人與車主是否同一人等資訊。(2)對方的駕駛行為,例如是否突然切換車道、闖紅燈、超速或未打方向燈等情況,這些內容為釐清過失責任關鍵。(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如是否踩煞車、閃避、轉彎,或已按交通規則行駛,這能反映出是否有防止事故的努力。(4)實際的道路狀況,包括路面濕滑、光線昏暗、視線遮蔽、施工圍欄或障礙物等客觀環境。(5)雙方的車速車況,記錄是否急煞、是否剛起步、車輛是否正常運作等,也是保險公司與法院關注重點。(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包括燈號變化、是否有斑馬線、雙黃線、快慢車道之劃分等,都會影響肇責判斷。

 

上述各項一旦形成筆錄後,將成為後續警方肇責初判與保險理賠依據,當事人應據實陳述並注意用語準確,避免誤導或誤解造成不利後果。

 

其次,當筆錄內容記錄完成後,最重要的是確認警察記錄是否與你所述相符。由於口述與文字常有落差,有時警方記錄未盡忠實反映當事人原意,甚至可能因忙碌或誤解導致記錄錯誤,因此當事人應要求警方將全文朗讀一次,或親自逐行核對,務必於簽名前確認無誤,若有記錄錯誤或遺漏內容,應立即指出並請警方修正或補述,切勿為求快速離去而草率簽名。

 

若當場察覺警方未記下特定事項,例如自己曾經煞車、閃避或對方明顯違規,但警方未記錄,則應主動補述並要求記錄於筆錄中。針對警方未提問的情況,若你有補充之必要,例如事故發生後對方態度、現場周遭監視器位置、其他第三人目擊情形等,都可一併向警方陳述,並請其記錄於筆錄內,以確保事後可據此爭取權益。至於筆錄的法律性質,若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或警方認為有犯罪嫌疑,例如過失致傷、肇逃、酒駕等情況,則進入刑事程序,筆錄即屬刑事偵查階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啟動偵查,並須全程錄音錄影,被告亦有權保持緘默、選任律師、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警方在訊問前應依第95條向被詢人完整告知權利,並就被告之自白、供述與證據均應明確記載於筆錄中。若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則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因此有權利主張筆錄無效或部分失效。

 

故當車禍當事人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在警局製作筆錄時更應謹慎,並有權要求律師在場陪同詢問,避免因情緒緊張或不清楚權利而不自覺地承認不利事實。最後,在確認筆錄內容無誤後,當事人需在筆錄末端簽名,此即為對筆錄內容之認可與負責。若有異議或未經閱讀即簽署,日後再欲主張與內容不符則相對困難,故筆錄簽名不僅是形式,更是一種法律責任的承擔。

 

在現實中,筆錄內容常被保險公司、鑑定機關與法院視為判斷當事人是否誠實陳述、是否有誤導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重要依據,因此筆錄製作雖屬初步程序,但其實質效力不容輕忽。綜上所述,筆錄不僅是警方處理車禍的必要紀錄,更是法律責任與保險求償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應針對車禍發生前的事實內容詳實陳述,並於筆錄完成後逐行確認,如有遺漏應主動補充,確認無誤後簽名,以避免後續爭議,並保障自身權益與法律立場。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訪談記錄-警詢筆錄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刑事訴訟法第97條=刑事訴訟法第96條=刑事訴訟法第9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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