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交通肇事鑑定?鑑定機構有哪些?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肇事鑑定之功能在於將肉眼難以還原之事故過程轉化為科學證據,提供司法裁判與保險理賠所依據的分析結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適合一般性事故的初步判斷,而學術機構則適用於具高度爭議性、需高技術分析的案件;若當事人有爭議,應把握六個月內鑑定申請期限,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移送學術機構鑑定,以確保權利救濟之完整性與鑑定結果之準確性。鑑定制度的建立與運作,已成為交通事故解決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科學與法制的整合實踐,正體現司法審判對專業知識的高度依賴與謹慎採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肇事鑑定,係指由具備專業背景的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根據交通事故發生時之事實、證據與相關法令規定,透過科技設備與專業分析工具,運用數學、物理、法醫學、機械工程、交通工程等跨領域知識,對事故的背景、發生過程及肇事原因進行還原重建與分析,協助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或當事人釐清雙方過失責任歸屬及事故真相。此一制度的設立,源於交通事故常涉及複雜的動態行為與瞬間反應,非單憑肉眼觀察或當事人自述即能釐清,鑑定制度正是為此而生。

 

依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明定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初步研判有所疑義,得於肇事日起六個月內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藉以釐清肇事經過與責任歸屬。事故鑑定程序並非僅止於表面事實之陳述,而是透過會前資料蒐集、現場會勘與綜合分析,製作案情摘要與現場圖等資料交由鑑定委員研究,最終形成具有參考價值之鑑定意見書。

 

鑑定結果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實務對其重視程度甚高,除非另有明確相反之證據,否則多採納鑑定結論作為判決依據,對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或保險理賠上均具決定性影響。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肇事鑑定的機構可分為兩大類:其一為設立於各縣市警察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此類委員會成立時間久、作業流程標準、受理案件量大,鑑定費用較低(約3,000元)、覆議費用為2,000元,鑑定速度相對迅速,適用於一般常見事故類型;但其缺點在於鑑定意見可能偏向制式化,對於較複雜或需專業模擬重建的事故,可能無法提供足夠精細的分析結果。

 

其二為國內各大學附設之交通事故鑑定中心或研究機構,如中央警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成功大學、逢甲大學、台灣大學等,以及中華民國汽車工程學會等專業團體,這些機構以高度技術性分析見長,能模擬車輛動態、重建事故現場、進行速度推估與路權分析,並引用先進的計算模型與圖像比對系統來佐證事故判斷,其鑑定費用通常高於一般車鑑會(約25,000元起跳),但其鑑定意見在司法實務中更具說服力。

 

惟多數學術機構並不接受當事人直接申請,而需經由法院或檢察署函囑始得受理。當當事人對於地方車鑑會之鑑定結果不服時,若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可向法院聲請送請學術機構重作鑑定,而實務統計發現,學術機構與地方車鑑會之鑑定結論有約五成機率不同,故透過學術機構再鑑定,對當事人爭取有利結論具重要價值。

 

交通肇事鑑定之法律依據可溯自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此即所稱之「機關鑑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事故重建、車輛故障鑑定、人體損傷鑑定等;該條亦準用203條至206條之1,賦予機關鑑定與個別鑑定相同之程序地位。

 

惟機關鑑定之鑑定人,依現行制度無需出庭作證或負具結義務,引發實務上對其證據力之爭議,但仍屬目前常見且可接受之證據來源。在民事訴訟法方面,第325條至328條明確規定鑑定聲請與執行程序,包括鑑定事項須由當事人聲明、鑑定人由法院選任或經雙方合意指定、鑑定人須具專業資格且有鑑定義務等規定,並賦予法院得酌情撤換鑑定人之權限。

 

就申請方式而言,當事人可於事故後六個月內,向所轄警察局車鑑會申請鑑定,屆期未申請即喪失申請權利。但若事故案件已由司法機關介入,法院或檢察署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送請相關學術機構進行鑑定,此時則不受六個月之時效限制。此種由司法機關函囑之鑑定,又稱「囑託鑑定」,其程序合法性與中立性較高,也最受法院所採納。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刑事訴訟法第206-1條=民事訴訟法第325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民事訴訟法第327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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