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好申請鑑定的準備?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案件已送司法程序,則應透過律師協助聲請由法院函送至具高階鑑定能力之學術機構,如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大學、成功大學等。此類機構常以電腦模擬重建技術進行鑑定,事先備妥原始資料與自製報告可促進其模擬精度與信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若當事人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不服或對肇事責任歸屬有爭議,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即成為釐清事實與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為使鑑定程序順利進行並提高鑑定結果對己方有利的可能性,當事人應事先做好充足準備。

 

依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明定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初步研判有所疑義,得於肇事日起六個月內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藉以釐清肇事經過與責任歸屬。事故鑑定程序並非僅止於表面事實之陳述,而是透過會前資料蒐集、現場會勘與綜合分析,製作案情摘要與現場圖等資料交由鑑定委員研究,最終形成具有參考價值之鑑定意見書。

 

首先,若要向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應依規定備妥三項基本資料:

一、填妥正式格式的鑑定申請書,清楚載明事故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車種與事故爭議重點;二、檢附警方繪製的現場圖,通常須於事故發生七日後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三、附上現場照片,亦得向警方申請調閱。若當事人自己或第三方拍攝現場照片,也應一併提供作為佐證資料。

 

然而,非所有事故皆得受理鑑定,鑑定委員會依法有明確排除受理之事由:包括事故並非發生在該鑑定委員會轄區、未報警處理或無完整現場紀錄者、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事故日期距今已逾六個月、事故地點非屬「道路」範圍、以及雙方皆為慢車(如腳踏車對腳踏車)或慢車與行人之案件,例如腳踏車與牛車碰撞即屬不受理範圍。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若對警方初判或對方說法存有爭議,往往須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程序釐清肇事責任,而欲提高鑑定成功的機會,事前的準備工作便顯得極為關鍵。申請鑑定並非僅是填表件、繳費等待結果,而是一項結合法律研究、證據蒐集與現場重建的綜合性作業,當事人若能如同製作一份完整報告般地準備資料,對鑑定結論將具有決定性影響。

 

首先,當事人應以事故現場為中心,嘗試以文字陳述、圖面繪製或軟體重建事故過程,清楚交代時間、地點、行進路線、相對位置、光線與天候條件等要素,並搭配現場照片、影片、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等佐證,補強主張的可信度。

 

此部分建議依時序重建事發經過,包括各車輛在不同秒數所處位置、各自的行駛方向與速度、何時發現對方車輛、何時進行煞車或轉向,最好能將不同階段的畫面轉化為平面圖、簡要手繪圖,或使用Google地圖標註道路線型與標線樣態。若能標示交通號誌、停止線、分向導引線、斑馬線或路面損痕等,也會對鑑定人判讀有極大幫助。

 

此外,當事人亦須研究與本案相關的交通規範作為主張依據。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第102條即規定交岔路口處理優先順序,規定支線讓幹線、少線道讓多線道、左方讓右方、轉彎讓直行等原則;又如第99條對於進入圓環及變換車道應讓行原則亦常見於事故中。

 

其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供違規定義與裁罰依據,例如第48條規定闖紅燈、第45條規範轉彎未讓直行車輛等;如能指出對方違反明文法令,將有助建立其過失之事實基礎。再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則提供判斷路權之實體依據,例如如何認定幹道、標線樣式之法律意涵等,若能拍攝現場標誌標線圖樣並對照規定進行分析,則可強化對己方有利之法理論述。除法規與現場資料外,應主動準備可佐證己方說法之其他事證,例如維修單據證明車速未快、醫療證明說明當下行為受限制、手機紀錄排除分心駕駛等。若有目擊證人願意出具書面證詞,也應早日蒐集並詳述內容。

 

此外,若與對方有初步對話紀錄、對方曾口頭承認疏忽、或有車禍現場第三方錄影畫面,也可一併附於鑑定資料中。

 

完成所有資料後,建議當事人整併為一份報告,內容包含事故基本資訊、雙方車輛資訊、肇事經過、各階段動態、現場重建圖、標線與號誌說明、法規適用分析、相關佐證與附件清單等,報告撰寫宜條理清楚、客觀中立、避免主觀揣測,以利鑑定委員會理解案情並接受己方主張。

 

若事故案件符合受理條件並順利申請鑑定,當事人仍應保持積極態度備妥其他有力佐證,如行車紀錄器影片、目擊者證詞或交通號誌故障證明等,這些資料能在鑑定會審酌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提高對己方有利的研判結果機率。

 

倘若對地區鑑定委員會所出具之鑑定意見不服,當事人得進一步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惟須具備「不服原鑑定」與「提出新有力證據」兩項要件。覆議申請方式分為兩類:若鑑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申請者,應於收受鑑定書起十五日內提出,並檢附覆議申請書、原鑑定書影本及新的佐證資料;若原案係由法院或檢察官函送鑑定者,則當事人須向該司法機關聲請移送覆議,而非逕向覆議委員會申請。

 

除上述外,若預期將來可能申請鑑定或覆議,當事人亦應自事故當下即注意蒐集並保存一切相關資料,包括報案紀錄、事故現場圖繪、受傷照片、車輛損傷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與事故發生時間前後的監視器畫面等。

 

此外,應向警察機關申請保全事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警方在事故現場有義務勘查事故地點、交通狀況、散落物與煞車痕、車輛與駕駛人之損傷情況、車輛碰撞位置與形態,並蒐集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以上資料事後皆可依第13條申請閱覽與提供,其中現場圖與照片應於事故七日後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則於三十日後得申請。

 

若警察在處理過程中怠於勘察、未製作現場圖、資料有遺漏或未詢問當事人即草率研判者,當事人可就此提出具體說明,主張鑑定前提事實有誤,進而提高覆議成功的可能性。此時若具新證據,尤為關鍵,將可扭轉原鑑定結論。

 

當事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當事人仍可主張原鑑定不足,向法院聲請將案件移送至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大學等學術機構辦理再鑑定,這些單位具備高階重建設備與科學分析能力,其鑑定報告往往為法官裁判所倚重。此類機構常以電腦模擬重建技術進行鑑定,事先備妥原始資料與自製報告可促進其模擬精度與信度。

 

如能結合原始事故現場資料與新取得之證據再行鑑定,對爭取有利結果更具效力。總之,欲妥善進行交通事故鑑定程序,當事人應從事故發生之時起即著手蒐證、保存資料,並依時效與程序規定準備鑑定所需文件,於必要時進行覆議,善用申請途徑爭取權益,避免因證據不備或程序錯失而錯失扭轉結果的機會。交通事故發生後之鑑定準備與爭訟策略,實為當事人權益保障與責任釐清之關鍵所在。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