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可以如何協助事故的釐清?可以向警方申請哪些資料?,警方作不好怎麼辦?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警方於交通事故處理中應扮演中立、詳實、迅速之調查角色,並依法蒐證、記錄與製表;事故當事人則應充分了解可申請之資料範圍與時效,必要時主張警察機關蒐證不實或程序瑕疵,並運用鑑定申請或司法途徑尋求事實真相之釐清。唯有結合警方的辦案規範與當事人之法律意識,方能在事故後保障合法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或初判錯誤導致不公正的責任歸屬或損害賠償判斷。事故處理並非只在現場,後續的證據保存與資料申請,更是爭取公正結果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為最早到場且負責初步處理與調查的單位,其調查結果不僅關係到肇事責任的釐清,也可能成為保險理賠或訴訟中判斷過失歸屬的重要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警方負有勘查現場、蒐集證據、紀錄事故經過等一系列職責,並須依法提供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一定範圍內的資料閱覽與申請。

 

先了解警方的辦案規範,再向警方申請保全事證

當警方到場處理交通事故時,第一步是依第9條規定,記錄報案時間、事故時間與地點、傷亡狀況、現場概況等基本資料,接著應派員到場執行包括救護、設置警示標誌、現場管制、封鎖保護等措施,並進行現場勘察與證據蒐集。此時警方會記錄事故現場的道路結構、標誌標線、地面煞車痕、散落物、車輛碰撞位置與損傷狀況、駕駛人身心狀態及其他可供釐清事實之跡證資料,並應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

 

依第3條規定,如事故當下車輛尚能行駛且當事人同意移車,應先標繪現場位置與痕跡,始得移置。當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警方申請下列資料: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於事故現場即時申請,作為初步證明當事人身份與參與事實的文件;事故七日後,得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了解警方現場勘驗所記錄的車輛位置、煞車痕跡與其他痕證分布;事故三十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中會記載警方根據現場狀況、當事人說詞與證據所做的責任歸屬初步判斷,雖無法律拘束力,但對保險理賠與當事人判斷是否進一步申請鑑定具有參考價值。

 

以上資料應向原受理事故的派出所或交通分隊申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內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帶出、塗改或增刪,警方亦得提供複印本。若警方處理不當,例如現場圖未如實標繪、照片不足、未勘查重要痕跡、未詢問當事人即草率研判責任,當事人可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或監察機關反映,或於訴訟中提出異議。若認為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不當,亦可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移送鑑定,藉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事故事實重建與過失分析進行客觀審查。

 

欲進一步保障自身權益者,亦可在警方調查完成前,書面請求警方保全所有現場相關資料與影像,防止事後變造或遺漏;亦可要求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或周邊錄影裝置之影像,並記錄下調閱行為,作為日後舉證使用。此部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及同法第96條規定,主張警方有調查事證與保全證據之義務,不得因當事人未主動指出即忽略對於事實釐清具決定性之證據。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6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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