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製作的車禍相關文件要何時才能取得?這些文件有何意義?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相關文件的取得時點與內容如下:一、「當事人登記聯單」可於事故當日即時取得;二、「現場圖」、「現場照片」須於事故七日後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取得;三、「初步分析研判表」須於事故三十日後始得申請;四、「警詢筆錄」依法不得提供,應由當事人自行紀錄;五、申請須具合法身分及正當利害關係,並於警察機關指定場所閱覽。於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掌握申請時程與準備文件對於爭取自身權益至關重要,當事人應及早著手申請與保存,避免因時間遺忘或證據散失影響後續權益行使,並建議視案件複雜程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確保資料之有效運用與程序之合法進行。透過妥適利用警方製作之車禍文件,不僅可使事實真相獲得還原,亦可強化權利主張依據,減少爭議與訴訟,實現交通事故後續處理之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為了解事發經過、釐清責任歸屬與爭取合法權益,常需向警察機關申請取得車禍相關文件。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實務運作,警方就車禍現場負有勘察、蒐證、紀錄之義務,並依處理進度陸續產製相關文書資料,分階段提供予當事人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首先,最早可取得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此文件於警方接獲報案、抵達現場並完成基本勘查後即可當場製作並提供,記載事故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車號、聯絡方式、保險公司、簡要事故敘述與初步登載,對雙方當事人了解彼此基本資訊與後續理賠聯絡至關重要。
其次,「現場圖」與「現場照片」為警方根據事故地點、車輛位置、痕跡、散落物等所繪製與攝錄,依法須於事故發生七日後方可申請,申請後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此類資料係後續保險公司研判車禍責任、法院或鑑定機關調查事故經過之基礎證據。
至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已不再記載肇責初判,但仍載有雙方違規事實、車輛動態、事證描述等關鍵內容,為保險公司與法院初步審酌各方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所倚重之文件,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該研判表須於事故三十日後始可申請,避免過早提供造成責任判斷偏誤。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常誤以為可申請警詢筆錄,但依現行規定,警方所作之警詢紀錄屬於刑事偵查資料範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除非另循刑事程序調閱,否則不得直接申請閱覽或複印,實務上因此提醒當事人於警詢時應詳加記錄自身陳述內容,以備後續保險或訴訟使用。
就申請方式而言,當事人應備妥身分證、駕照、行照及事故相關證明,於事故所屬警察分局交通組辦公時間內親自申請,部分警察機關亦提供線上申請與郵寄服務,但仍須配合身分核驗與工本費繳納。此外,閱覽資料須於警察機關辦公處所內進行,不得攜出、塗改或重製原件,警方僅提供複印或電子備份形式資料。
上述各項文件之法律意義甚鉅,除作為保險理賠或法律責任依據,亦可作為日後當事人若需進行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之初步佐證,對於受害者釐清事故真相、維護權益、提出正當主張均具有重要價值,而加害者亦可透過取得資料進一步確認自身責任程度或尋求和解空間。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初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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