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時交通號誌究竟是紅燈或綠燈,應該如何事後判斷?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若牽涉路口號誌爭議,事後能否精確還原燈號狀態,攸關肇責歸屬與保險賠償。當事人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蒐集現場證據,確認警方筆錄無誤,並主動聲請調閱監視器畫面、提交行車記錄器資料及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補足警方無法即時判斷燈號狀況之侷限。唯有依據客觀資料與科學方法重建事故全貌,方可達成合理分責與公平補償的結果。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中,路口號誌的狀況經常是釐清肇責的核心要素之一,尤其在雙方均否認違規或無監視器佐證時,事後如何還原號誌燈號的狀況將顯得格外關鍵。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即是:雙方當事人皆主張自己行駛綠燈、對方闖紅燈,而無法即時調閱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的情形,使得警方、保險公司及法院必須依其他間接資料還原事實真相。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駕駛人應遵守號誌、標誌、標線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故是否違反交通號誌的意義,在法律上即與是否過失直接相關。警方處理事故時,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其中第10條,應勘察事故地點、交通情況、地面痕跡、人車損傷、車輛位置、過程動態等,並應記錄行車方向、路口號誌設置、現場標線、燈號順序、地面濕滑與否,蒐集雙方陳述與客觀證據,以製作事故調查紀錄。此時,警方繪製現場圖,會標示車輛位置、行進方向及號誌柱設置點;若號誌設有錄影功能,亦會協助調閱。
另如有其他第三人目擊,警方亦應記錄證人證述作為佐證資料。由於雙方均有主張權利的利害關係,其口頭供述可能偏頗,因此事故現場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雙方車輛有行車記錄器錄下當時號誌狀態,將成為關鍵證據來源。若無錄影資料,保險公司及法院往往會根據雙方所述車速、燈號順序常規、現場地形、視線遮蔽、來車方向與車損位置等綜合判斷。
例如若事故發生地點號誌燈設計為南北先行,東西轉為綠燈後有秒數落差,警方即可依慣例推斷誰可能較早獲綠燈。再者,車損痕跡若顯示其中一車為側撞,位置靠近對方車頭,則該車較可能為後行者或闖燈車。
此外,若當事人於筆錄中記載的車速與現場實際煞車痕跡不符,警方或保險公司亦會據以懷疑其說詞,進一步佐證是否有違規或不注意路況之虞。因此當事人在警局陳述過程中務必審慎陳述,尤其要確認警方紀錄中「號誌顏色」、「車速」、「剎車行為」、「閃避與否」等內容是否與實際一致,切勿隨意附和或過度主觀推斷,並在簽名前再三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如發現遺漏應主動補述。若事後取得監視器畫面或其他錄影資料,亦可要求補錄補述,增加事後釐清事實之力。
另就保險實務而言,多依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判斷依據,該表格雖不直接認定責任,但其中標示的「違規事實」及「路口號誌設置」欄位,仍被視為重要佐證資料,若警方勘察記錄詳實,對當事人肇責釐清將有利。
若雙方肇事爭議大、證據不明確,產險公司亦可能要求當事人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進行進一步判定。鑑定時亦會參考號誌系統設定、燈號輪替秒數、雙方行車距離及事故點間邏輯推演,進行模擬推算。
因此,號誌狀態之判斷不僅仰賴當事人口供,更須結合現場證據與錄影資料,若能保存現場照片、車損位置、地面痕跡、號誌柱位置及燈號設計圖,將有助於事後爭取主張之成立。若事故當時有乘客或路人可為證人,亦應儘速協請警方記錄,避免後續證明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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