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須要送交通鑑定?如何申請?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需要申請交通鑑定,取決於當事人對肇事責任的認定是否存有爭議,以及該爭議是否可能影響保險理賠、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若有必要,應儘早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請,以利蒐集完整證據,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爭議處理過程中,是否需要申請交通鑑定,往往取決於事故雙方對警方所出具的肇事責任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有異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0條規定,警方在完成交通事故的勘查與蒐證後,會根據現場跡證及調查結果製作「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提供給當事人、保險公司或法院作為參考。

 

然而,該研判表僅係警察機關基於專業經驗與事實資料所作成的初步意見,其法律性質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鑑定」,故在法院認定事實或肇責比例時,並不具絕對拘束力,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9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所規定的「鑑定」不同。若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表中所記載的分析內容有所爭議,依據現行交通事故處理制度,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事發地所在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此為一種由第三方機關(通常設於區域監理站或公路總局轄下)針對事發現場、車輛損害、影像資料與蒐證內容,綜合運用交通工程與物理分析方法,所提出之較具科學依據之判斷報告。該鑑定申請需由當事人自行繳納費用,申請人得以書面形式或委任律師辦理,並需檢附相關事故資料、研判表、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等,以利鑑定小組進行判斷。若當事人對該鑑定結果仍有不服,則可於收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同地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再次由不同成員組成的小組進行第二次審查,其費用同樣由申請人先行繳納,覆議結果通常即為行政機關鑑定程序之最終意見。

 

然而,在實務上,並非所有事故都需送鑑定,若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或事證明確者,例如明顯追撞、酒駕肇事等情形,往往無須經過鑑定程序;而在事故責任歧見、損害重大、影像不清、或無現場證人等情況下,鑑定報告則可能對後續談判或訴訟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若案件進入訴訟階段,無論刑事或民事案件,法院均可依職權或經當事人聲請,囑託相關鑑定機關或專家學者進行專業鑑定。此類由司法機關囑託的鑑定,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1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24條,具正式鑑定證據之性質,法院通常會予以高度參酌。刑事案件部分,如係由檢察官或法院主動囑託者,當事人無須負擔費用;民事案件中則原則由聲請鑑定之一方先行墊付,最終由法院根據訴訟結果及訴訟費用分配原則,決定由何方負擔。

 

實務中,當當事人發現警方初步研判與自身認知不符,或保險公司依此研判主張不利賠償時,即可考慮申請交通鑑定作為補強證據。雖然交通鑑定並非必經程序,但其報告所依據之科學分析與專業判斷,往往對法院判斷肇事比例、責任歸屬與損害賠償具有一定影響力。值得注意的是,交通鑑定報告雖然具說服力,但法院仍可依自由心證綜合全案資料作成判斷,不必然完全採納鑑定結論。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肇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24條=刑事訴訟法第19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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