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什麼?如何處理事故?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是一項極為嚴重之交通違法行為,不僅影響駕駛人駕照與刑責,更關乎道德義務與人命尊重,車禍當下縱然緊張或驚慌,也應遵循法定程序妥善處理事故,依法停車、報警、救護與保全現場,避免誤觸法律紅線成為逃逸加重處罰的對象,切記「沒錯也要停,逃就有錯」,為自己也為他人負起法律與社會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未依法停留現場並進行必要處置,如救助傷者、通報警方與妥善保全現場,而逕自離開現場的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認為自己有錯,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之行政或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若車禍造成有人受傷或死亡,汽車駕駛人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跡證,除非當事人均同意移動,始得標繪車輛位置後移置至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否則恐構成違規並遭裁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若事故僅造成財損,則應依第62條第2項規定,將車輛標繪後移置路邊,如未依規定處置而妨礙交通者,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肇事後駕駛若因緊張、誤認責任不在自己,或害怕被追究而離開現場,即便非出於惡意,若構成法律所稱之「逃逸」,將面臨嚴重後果,依該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且刑法第185-4條另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構成刑事犯罪。
至於未造成傷亡但逃逸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可不慎。
實務上常見誤解為:「我沒錯就不算逃逸」,然而法院見解與刑法規定均認為,只要有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並離去,即便事後證明自己無肇事責任,也構成肇事逃逸犯罪,該罪重點在於駕駛行為導致事故後未依法履行義務,而非主觀認定是否應負責,因此駕駛人在事故後無論有無責任,皆應停車協助處理與救助,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而如無過失情形可以免除其刑。
發生交通事故時,除立即報警,駕駛人還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履行義務:包括在車道或路肩立故障標誌、救助傷者、通報消防機關、撲滅火災、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跡證(除非無人傷亡或當事人同意移動)、通知警方處理。僅於無人傷亡且雙方當場和解情形下,可不通知警方。
警方到場後,將依規定蒐證與記錄現場,包括事故地點、交通情況、路面痕跡、車損、駕駛人身心狀況、車輛相對位置等,並進行酒測與現場調查,記錄雙方與證人陳述,繪製現場圖與填寫事故調查表,當事人應詳細確認筆錄與圖面內容,必要時可要求更正。
此外,警方將於事故發生後30日內提供初步分析研判表,此為警單位對肇事責任的初判依據,若當事人對內容有異議,得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為確保自身權益,事故現場如有行車記錄器、監視器、證人,應即時保全證據,包含錄影畫面、照片與證人聯絡方式,並可請警方協助調取資料與證人製作筆錄,以備後續爭議處理。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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