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什麼是駕駛?
問題摘要:
不能安全駕駛罪並非單純針對酒測數據的罪名,其本質重點在於駕駛人在酒精或其他物質影響下是否已喪失安全駕駛能力,只要符合客觀酒測標準或行為上明顯失控,即構成犯罪,且酒駕行為無論結果如何都將面臨嚴厲處罰,絕無僥倖空間,駕駛人唯一能確保自身安全與免責的方式,就是確實做到酒後不開車。酒駕不僅危害生命、破壞家庭,還會導致自身陷入法律深淵,切勿因一時貪杯或僥倖心理付出沉重代價。
律師回答:
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刑法中專門針對酒駕行為所設的刑事責任條款,其核心精神在於防止駕駛人因酒精、毒品或其他影響駕駛能力的物質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進而危及公共安全與他人生命財產。所謂駕駛,指的就是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不論是汽車、機車還是電動自行車,只要是使用動力推進的交通工具,皆屬法律中「駕駛」的範圍。
這個定義相當廣泛,不僅限於發動引擎行駛中的行為,連帶啟動電門、操控方向盤、甚至短暫移動車輛,只要是出於駕駛人意圖、開始操控車輛的行為,都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駕駛。例如,有人喝酒後進入車內,僅啟動車輛冷氣休息,並未啟動引擎或操作車輛,不算酒駕;但若他在車上有明顯操作車輛的行為,如踩油門、操控方向盤、讓車輛滑行,即屬於駕駛。再者,動力交通工具範圍除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外,還包括任何能透過動力驅動前進的交通工具,因此無論是大型巴士、小型客車、貨車甚至特定農用機械,只要屬於動力推進,皆可能成為酒駕規範下的標的。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成立標準有三個層次,第一是駕駛行為,第二是交通工具的性質,第三是駕駛人是否因酒精或其他物質影響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
具體而言,只要駕駛人在酒醉或藥物影響下開始操控交通工具,即構成駕駛行為;而法律針對酒測值設有明確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0.05%以上者,即自動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客觀要件,無需進一步證明駕駛能力是否受損,這是一種客觀歸責模式,僅憑酒測值達標即可認定犯罪成立。
此外,即使酒測值未達標,只要行為上已經明顯無法安全駕駛,如蛇行、逆向、闖紅燈等,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亦即實質駕駛能力喪失也能成立本罪。
酒駕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行政罰與刑罰兩大塊,依現行法規,酒測值達0.15毫克以上但未達0.25毫克者,屬行政違規,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至12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機車駕駛人則罰1萬5千元至9萬元,同樣吊扣駕照。若酒測值達0.25毫克以上,則屬刑事犯罪,依刑法規定,酒駕未肇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致人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罰金,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200萬元罰金,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或重傷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特別的是,若駕駛人五年內兩度酒駕超標,除罰鍰外,駕駛執照也會被吊銷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若拒絕酒測,不僅被處9萬元罰鍰,也將吊銷駕駛執照並禁止三年內再考。行政法規上更明訂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其駕駛執照將被吊銷且終身不得再考領,若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酒駕仍共乘,亦將被處罰鍰,酒駕行為連坐責任全面化。針對軍人酒駕,處罰標準更加嚴厲,不僅罰金額度較高,刑期也比一般民眾酒駕更重,顯示國防體系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
除此之外,酒駕累犯者不僅面臨極高罰鍰、長期吊照、刑責與公開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的社會性制裁,日後若欲重考駕照,必須登記配備酒精鎖的車輛,若違反還將另受罰鍰。可見我國酒駕法律規範已經相當完備,涵蓋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責任、從駕駛人到乘客與租賃業者全方位管理,特別是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立法,除量化酒測值為客觀門檻,也開放實質駕駛能力喪失的事實認定,無論酒測數據是否達標,只要駕駛行為已明顯危害交通安全,即可構成犯罪,嚴密防堵漏洞。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下即使駕駛人尚未啟動引擎或實際行駛,只要有操控車輛意圖與行為,例如轉動鑰匙、操控方向盤、踩油門等,都已構成駕駛,亦即只要進入操控狀態,即無法以「還沒開車」為由規避責任。此外,若酒駕行為已遭查獲,即使當下未接受酒測,警方仍可依相關程序依法強制採檢並蒐證,不可能僅憑拒測逃避責任。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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