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為不想被關,可以拒酒測免酒駕責任嗎?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許多駕駛人誤信「拒測就沒事」的謬論,殊不知現行法令與程序早已堵住此漏洞,任何酒駕拒測行為都將付出慘痛代價,除高額罰鍰、吊銷駕照與不得再考外,還可能因強制採樣被證明酒駕犯罪事實而遭判刑,等同同時承擔行政與刑事雙重制裁。更重要的是,拒測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妨害稽查、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法院在量刑時往往認為此屬不良態度,影響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也可能加重刑期。因此,酒駕者若以拒測試圖規避刑責,結果往往事與願違,非但不能脫罪,還將使自己面臨更重法律後果,甚至招致社會更大非議與排斥。

律師回答:

酒駕行為已被嚴格規範,不可能僅憑拒絕酒測就完全免除酒駕刑事責任,尤其在法律賦予警方強制檢測權限的情況下,更不可能藉拒測來逃避法律制裁。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駕駛人若行經警察機關設置執行酒測的稽查處所,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將被處九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若已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更將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此外,依第67條第2項與第68條規定,駕駛人一旦因拒絕酒測被吊銷駕照,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一律吊銷,三年內不得再考領,若為營業大客車駕駛則為四年。由此可見,法律對拒測行為已設極高門檻與嚴重行政處罰,甚至高於部分酒測超標的處分,目的是防止駕駛人惡意拒測、規避責任。

 

更重要的是,當駕駛人已涉有強制檢測事由時,警方依法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與第205-2條進行強制採樣。刑訴第205條之1明定,鑑定人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得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等體內或附著於身體之物,也可採指紋、聲調、筆跡、照相等手段;第205條之2則授權檢察官、司法警察對已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即使違反其意思,亦得強制採集指紋、唾液、尿液、吐氣等資料作為證據,這表示若警方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人酒駕,縱使拒測,仍可依法拘捕後強制送醫抽血檢測。

 

換言之,拒測並不能擺脫酒駕刑責,反而可能因拒測與後續強制採樣而同時承受重罰與刑事追訴。現行法下,酒駕標準主要分三層次:

 

一、酒測值未達0.15mg/L者,屬合法範圍,不處罰;二、介於0.15mg/L至0.25mg/L間者,屬行政違規,處1.5萬至9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若有肇事或其他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仍可能構成刑責;三、達0.25mg/L以上者,屬刑事犯罪,除行政處罰外並負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元以下罰金,若肇事致人死傷則刑度更重。

 

特別的是,刑法第185條之3亦針對酒駕與毒駕訂有嚴格規定,不僅對酒測值超標者課以刑責,即使酒測值未超標,只要行為已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或因毒品、麻醉藥品影響駕駛能力,也將面臨同等刑責,甚至無需酒測數據即可成立犯罪。例如,駕駛人雖未超標,但行為明顯異常如蛇行、衝撞、緊急煞車等,仍可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更嚴重的是,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傷,刑法規定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若五年內再犯,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極為嚴峻。

 

從整體法規設計來看,我國對酒駕一向採取嚴懲態度,不僅以高額罰鍰、吊照、強制講習防制酒駕,更在刑事責任上明定高刑度,對拒絕酒測者亦給予加重處罰,目的就是堵絕藉拒測規避刑責的漏洞,讓駕駛人無法透過不配合測試來逃避法律責任。

 

事實上,依現行實務運作,警方多半會在駕駛人拒測後立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並吊銷駕照,若有合理懷疑其酒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亦會依法逮捕,聲請檢察官或法官核發許可書後強制採樣。這也意味著,一旦酒駕行為被查獲,拒絕酒測根本無法脫罪,反而會承受更重的行政處罰、被強制送醫抽血、甚至被刑事追訴,且拒測行為本身還會被當作量刑不利因素,加重刑度或影響緩刑機會。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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