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為何?如何因應?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酒駕刑事案件類型複雜,除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外,還牽涉許多程序性問題,譬如警方執法是否合法、酒測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標準、是否充分告知權利、採證是否合法等,若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定罪結果,此外,酒後駕駛除刑責外,還會面臨高額罰鍰、吊扣駕照、移置保管車輛等行政處分,並可能被限制考照,酒駕行為牽涉刑事與行政雙重處罰,且多與職業生計密切相關,至酒駕案件常見爭議重點即在於程序是否合法,包含告知權利、檢測設備準確性、檢測流程合規性及錄影存證完整性,若任何一環節出現程序瑕疵,駕駛人即可能主張違法執法,依法申請撤銷處分或提出無罪抗辯,因此酒駕案件的重點已非單純檢測數值結果,而是正當法律程序是否完整到位,酒駕防制固然重要,但政府機關與執法人員必須在法律框架內依法行政,確保每一項處分、每一件移送、每一次刑罰都符合程序正義,讓行政與刑事處分兼具嚇阻效果與合法性,同時保障駕駛人應有之程序權利,避免濫權與冤枉,確保法律公平正義落實於具體執法行動中。

律師回答:

醉態駕駛亦即酒駕,係指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因酒精濃度超標而觸法之行為,酒駕除涉及行政處罰外,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車禍發生後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對於酒駕行為,立法者為有效遏止酒駕事故發生,大幅加重酒駕之行政與刑事責任,民眾務必提高法律風險意識,避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觸法,不僅需面對高額罰鍰與刑罰,亦可能因吊銷駕照而影響生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

 

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更進一步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此一刑責主要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喪失安全駕駛能力的行為,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凡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或因毒品、麻醉藥品等致駕駛能力受損者,均屬此罪範疇,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特別強調,只要酒測數據達標,即自動構成犯罪,無須再證明駕駛能力受損,屬於客觀歸責,藉由量化標準有效預防潛在風險。

 

此外若酒測未達標但有明顯駕駛異常,例如蛇行、頻繁急煞等,或因毒品、麻醉藥品影響駕駛能力,同樣得依法追訴,條文第2項與第3項更對因酒駕致死或重傷的行為加重處罰,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若五年內再犯且再度致死或重傷,則可處無期徒刑或最少五年以上徒刑,反映出立法者對屢犯者的特別預防考量,期藉此嚇阻再犯。

 

近期修法除提高刑度外,對行政處分也明顯加重,民眾最有感的是罰鍰金額大幅提升與吊銷駕照年限延長,尤其拒絕酒測或規避酒測行為,處罰更為嚴厲,過去不少人選擇拒測以逃避刑事責任,然而現行法已將拒測罰鍰提高至18萬元起跳,並強制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照,累犯者罰鍰甚至翻倍,法律明確表達零容忍態度。

 

駕駛人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規,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更進一步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該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測超標情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第一款明確規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犯罪,屬客觀歸責標準,無須證明駕駛能力實際受損,只要數值達標即成立犯罪,第二款與第三款則處理酒測未超標但仍有其他因素影響駕駛能力之情形,如飲酒後雖未超標但行為明顯異常,或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致駕駛能力受損者,仍屬犯罪範疇。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足成立,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是以,原判決如已就行為人酒後違法駕車及因而肇事致發生死、傷之因果關係為說明,縱行為人因彎腰撿拾掉落之物品,亦同為肇事原因之一,並不影響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傷之事實(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211號刑事判決)。

 

此外,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五年內再犯且再次致人死傷,則對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為抽象危險犯,無須發生實際危險即可成立,只要酒測數值超標即足成立犯罪,即便肇事原因另有他因亦不影響成立。

 

酒駕取締的核心在於正當法律程序,尤其是拒絕酒測時的法律效果告知及後續檢測程序的合法性,若執法過程中違反程序,行政罰部分可依違法事由撤銷,而刑罰部分也會因證據取得程序不正當而導致罪疑惟輕、不予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甚至法院宣告無罪。

 

全程正當程序

在執法層面,警方亦必須依法行使職權,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例如設置路檢哨、攔查酒駕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若程序有瑕疵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仍有可能撤銷罰單或無罪判決,因此酒駕案件往往涉及行政罰與刑事責任雙重處分,究竟能否一事不再罰、刑罰優先或行政罰優先,亦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此外警方路檢盤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濫權、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等,也常成爭議焦點,尤其針對職業駕駛人而言,若被吊銷駕照即等同失去生計來源,更需審慎檢視警方執法是否合法。

 

因此現行酒駕執法重視全程正當程序,依現行規定,執勤員警取締酒駕時必須全程連續錄影,確保執法過程透明可稽,錄影內容涵蓋告知、勸導、檢測與舉發全過程,其次在實施酒測前,必須詢問受測者飲酒或食用其他含酒精物質的結束時間,若距離檢測時已超過十五分鐘,即可進行檢測;如未滿十五分鐘或受測人不提供飲酒結束時間,應告知其可選擇等待至十五分鐘後或先行漱口,並提供乾淨的水供其漱口,避免因口腔內殘留酒精影響檢測結果,接著執勤員警須準備酒測器並裝上全新未使用過的吹嘴,檢測前應向受測者詳細告知檢測流程與注意事項,包括檢測方式、吐氣方法及需持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若吐氣不足導致檢測無法完成,須重新檢測,檢測過程中,應讓駕駛人親自口含吹嘴吐氣,確保儀器正確取樣,檢測結果分為成功與失敗兩種,成功者即表示儀器已完成取樣,失敗者則可能因儀器故障或受測者未遵守檢測流程,員警應說明原因並請駕駛人重新接受檢測,檢測結果完成後,執勤員警必須當場告知駕駛人酒測結果,並請其於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如駕駛人拒絕簽名,須記明拒簽原因並依規定黏貼管制標籤,以利後續查核。

 

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執勤員警應先行勸導並完整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包括處以新臺幣九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再考及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若駕駛人仍拒絕,執勤員警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並針對有其他情事足認為其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移送法辦。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2年6月18日訂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若駕駛人拒測時,執勤員警發現其有客觀異常行為,例如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步態不穩、反應遲鈍或其他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應依法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將駕駛人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檢測,以此作為刑事偵辦的證據,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酒駕執法過程中的正當程序保障,不僅是為了確保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合法性,更是為了維護人民權益與法律信賴基礎,若執法過程中違反上述程序,如未錄影、未告知法律效果、未詢問飲酒結束時間、未提供漱口、未使用新吹嘴或未正確操作檢測流程,行政罰部分駕駛人可依法申訴或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撤銷處分,刑事部分則可能因證據瑕疵導致不起訴、免訴或無罪判決,亦即因證據取得程序違法或證據能力不足,達不到「罪疑惟輕」原則,法院可能不予處罰或不起訴,

 

同時涉及過失犯罪

行為人酒後駕駛且肇事致人死傷,即使同時因撿拾物品分心駕駛,不影響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致事故之事實,除不能安全駕駛罪外,若酒駕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亦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過失致人於死,依刑法第276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再者,而被害人重傷或致死者,依得依185-4條第2項加重其刑。

 

而針對再犯,亦得依同條第3項加重其刑,即:「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得追訴,若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自行和解,檢察官即不再起訴,惟在重傷或致死之情形,過失致死及加重酒駕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均須依法偵辦,實務上酒駕肇事案件,警方通常先製作筆錄並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接手後會安排傳喚訊問,期間不一定,約一至兩個月不等,若檢察官認為有調解必要,會將案件送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不成仍可繼續偵辦,許多案件亦會聲請交通事故鑑定,由專業機構判斷雙方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報告雖無絕對法律效力,但檢察官通常參考該報告作為是否起訴的依據,若對警方初步肇事責任判定有異議,亦可聲請檢察官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若有疑慮,務必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協助,審慎分析案情與法律適用,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對法規不熟或輕忽程序而承受不當裁罰不僅駕駛人應戒除酒駕惡習,更須有法律風險意識,解酒駕除涉及罰鍰與刑事責任外,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亦直接影響案件結果,民眾應養成依法就教專業律師的習慣,清楚掌握自身權益,才能於面對裁罰時冷靜應對,以正確態度處理法律問題,切勿因輕忽法令或盲信他人建議,導致錯過處理黃金時機,進而招致長期法律困擾,法律的目的並非為懲罰而懲罰,而是期待民眾養成守法習慣,保護自己也保障他人安全,面對法律高壓風險,民眾除應自律守法,更應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程序保障,唯有如此,方能在嚴峻法律規範下穩妥處理突發事故,避免因酒駕或拒測而影響一生。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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