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遇臨檢(或車禍)馬上喝酒,就可以逃過酒駕責任嗎?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後駕車後事後飲酒抗辯未必奏效,主要取決於科學證據、警察到場時間、酒測時機、酒精濃度數值及法官心證,實務上高酒測值、短時間內酒測、酒精濃度不合理的抗辯大多不被法院採信,但若酒測時點延宕、酒精濃度接近臨界值,駕駛人仍有可能獲判無罪,民眾切勿輕信事後飲酒即可脫罪之迷思,酒駕法律風險極高,切勿以身試法。

律師回答:

酒後駕車遇到臨檢或車禍後馬上喝酒,是否可以藉此逃避酒駕責任,關鍵在於科學證據與法律原則的結合,因為酒測除了呼氣檢測,還可以透過血液檢測來進行回溯判斷,究竟駕駛人是否真是在開車前飲酒或只是事後才喝酒,法律上酒駕處罰的核心在於「酒後駕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酒駕案件也必須根據證據來認定駕駛人是否在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無法排除駕駛人是事後才喝酒的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必須做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因此有人動歪腦筋,故意在被攔檢或車禍後馬上喝酒以逃避責任。

 

常見手法包括在發現臨檢哨後立即停車喝酒,或發生事故後立刻跑去附近商店購買酒品飲用,再藉口是因為緊張喝酒壓驚,然而此類抗辯未必能成功脫罪,因為法院會根據個案情節及科學證據綜合判斷,多數人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合常理,通常都是酒駕心虛才會事後喝酒混淆證據,儘管如此,法院不能單憑經驗法則定罪,仍須依據證據原則。


 

無罪推定仍是審理優先原則,這類案件是否能成功逃避酒駕責任,主要還是要看具體案情與法官態度,況且,駕駛人駕車肇事後,若客觀上已有足認其有酒駕之情事,且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呼氣酒測,始有強制其接受專業人員抽血以檢測酒精濃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這類情況下的強制採血屬於高度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措施,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方得確保其證據能力,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測,除非情況特別急迫,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先行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經檢察官核准後方得強制採血,以保障被檢測人之身體自主權及法律程序正義。

 

惟若遇無法即時實施呼氣酒測之情況,且有事證顯示酒駕事實,為避免酒精濃度隨時間遞減而影響檢測結果,例外得採行事後陳報制,於緊急狀況下先行強制抽血,並於事後報請檢察官審查核准,但仍須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程序,以防任意濫權,檢察官於核發許可書或事後審查時,應就強制取證措施是否具備合法要件為嚴格審查,包括有無合理懷疑酒駕、無法以較緩和方式取得同樣證據、及強制採血措施是否具緊急性與必要性,若執法機關未能舉證上述要件,則所取得之酒測證據將喪失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刑事訴訟之證據使用。該等處分應記載於駕駛人駕車肇事後,若客觀上已有足認其有酒駕之情事,且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呼氣酒測,始有強制其接受專業人員抽血以檢測酒精濃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依現行法制,這類情況下的強制採血屬於高度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措施,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方得確保其證據能力,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測,除非情況特別急迫,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先行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經檢察官核准後方得強制採血,以保障被檢測人之身體自主權及法律程序正義,惟若遇無法即時實施呼氣酒測之情況,且有事證顯示酒駕事實,為避免酒精濃度隨時間遞減而影響檢測結果,例外得採行事後陳報制,於緊急狀況下先行強制抽血,並於事後報請檢察官審查核准,但仍須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程序,以防任意濫權,檢察官於核發許可書或事後審查時,應就強制取證措施是否具備合法要件為嚴格審查,包括有無合理懷疑酒駕、無法以較緩和方式取得同樣證據、及強制採血措施是否具緊急性與必要性,若執法機關未能舉證上述要件,則所取得之酒測證據將喪失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刑事訴訟之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明文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該等處分應記載於刑事訴訟法第204-1條第2項所定之許可書中,並應明載案由、應檢查之身體部位、鑑定事項、鑑定人姓名、執行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檢察官簽名核發,若於審判中為之,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則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意願,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身高測量等基本身體特徵資料,另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足資作為犯罪證據時,亦得採取之,惟此條適用範圍限於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提或逮捕到案之情況,屬相對較低侵害性之措施,不適用於高度侵入性之強制採血行為。第2項所定之許可書中,並應明載案由、應檢查之身體部位、鑑定事項、鑑定人姓名、執行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檢察官簽名核發,若於審判中為之,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由於驗血可以推論究竟何時有飲酒,部分法官會嚴格堅守無罪推定原則,若無法排除駕駛人是在駕駛行為之後才飲酒,將判無罪,但實務上檢察官多半不會接受事後飲酒的說法,通常認為這是駕駛人心虛卸責,若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多數檢察官會起訴,到了法院階段,部分法官會嚴格要求檢方證明駕駛人確實酒後駕車,尤其是當酒測值與事後飲酒行為之間存在矛盾時,例如行為人剛剛才喝酒,身體尚未吸收,酒測值卻高達0.3mg/L,這樣的結果明顯不可能是剛剛喝酒所致,因為酒精進入人體後需要時間消化與吸收,血液及呼氣酒精濃度需一段時間才會上升,因此若駕駛人聲稱事後才喝酒,但酒測值過高,法院通常會不採信其抗辯,認定其確實酒後駕車。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實驗指出,飲酒者血液中酒精濃度代謝速率平均每小時約0.0132%,以血液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比值2100:1換算,每小時呼氣酒精濃度約降低0.0628mg/L,法醫研究所亦指出,血液酒精濃度高峰後,每小時下降10至20mg/dl,然而有些駕駛人並非刻意酒駕,而是飲酒後休息數小時或隔夜自認酒精已代謝完全再開車上路,實際上酒精仍未完全代謝而遭酒測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檢察官通常會運用回溯推算法推算駕駛行為時的酒精濃度,但回溯推算法在法庭上具有爭議,目前法院對回溯推算法的看法並不一致,大多數法官認同在酒測值接近刑事標準值時使用回溯推算,特別是酒測值約0.24mg/L的案件,通常較難逃脫法律責任,但若酒測值較低,如0.14或0.18mg/L,爭議性就較大,有些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會判無罪,但多數法官仍傾向於嚴懲酒駕,駕駛人應自負風險,回溯推算法的精確性也受到質疑,因酒精代謝速率受年齡、性別、體重、肝功能、飲酒習慣等多項個別因素影響,僅憑一般代謝速率推算難以達到刑事審判所需的高度確信標準,特別是當推算結果接近法定標準值時,如在0.25至0.30mg/L間。

 

有些法官認為難以證明被告在行駛當時酒精濃度確實超標,因此選擇無罪判決,然而若警方抵達現場迅速且酒測時間與駕駛人事後飲酒間隔極短,酒測數值過高又超出合理範圍,法院通常會推論駕駛人早已飲酒,並不會輕信事後飲酒抗辯,反之若警察到場時間過長,或駕駛人逃逸數小時才被查獲,則較難證明酒精濃度與行車時的狀態無關,法院較可能基於疑點利益原則判無罪。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04-1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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