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責是什麼呢
問題摘要:
從刑法理論角度分析,現行酒駕法制愈趨重刑化,反映社會對酒駕零容忍之共識,應同步強化行為矯正與成癮治療制度,例如引入強制性酒癮治療、強化交通違規教育及心理重建課程,從源頭降低酒駕再犯機率,而非僅憑嚴罰嚇阻效果。因此,酒駕刑責之立法除須符合法治國原則與責任主義外,更應兼顧實務可行性與社會預防效果,方能真正降低酒駕肇事案件的發生,維護全體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律師回答:
酒駕刑責的法律定義與實務運作,是近年我國刑事政策與社會輿論最關注的焦點之一。
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駕駛人吸食毒品或其他類似物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亦構成同罪,且即便無檢測濃度達標,只要從外觀、行為足以判斷其無法安全駕駛,亦屬成立。
若因酒駕導致他人死亡,刑責將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9年更增訂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因本罪或軍法條例第54條被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十年內再犯導致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反映出對累犯者極嚴厲的法律態度。
此項法律自施行以來備受爭議,尤其對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作為前罪基礎,雖尚未經法院認定有罪,卻成為日後加重處罰之依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與責任原則,也引起學界與實務者不少質疑。酒駕新制於2023年3月31日上路,進一步強化罰則,包括初犯未肇事者刑期自原本二年提高為三年以下,罰金則自二十萬元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並明定初犯即可併科罰金。
此外,累犯年限由五年拉長至十年,十年內重犯兩次以上者,可公布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並加重罰金與行政處分,連坐處罰亦同步提高,同乘者將處新臺幣六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若是租賃車酒駕,則罰則加重為原標準的1.5倍,並強制加裝酒精鎖。
針對重新考照者,如未加裝酒精鎖將面臨六萬至十二萬元之罰鍰,顯示立法者正轉向預防性立法與技術監控兼備之取向。至於民眾常問之「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問題,依刑法規定,只要法定刑期未超過五年,且法院判決在六個月以下者,即可聲請易科罰金,故對於輕微初犯且具悔意者,實務上仍保有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的空間,但一旦涉案情節重大,例如拒測、肇事或累犯,則此等寬容措施即難以適用。
法條上的「致不能安全駕駛」雖為構成要件之一,但學界認為該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即不以實際發生危險結果為必要,只要存在風險即可成立,主要考量為行為人的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顯著威脅,此點亦凸顯酒駕罪刑立法的結果導向與預防性質。
針對同車乘客的處罰部分,立法者強調其對駕駛行為之可能影響,因此自新制起提高罰鍰金額,初犯即處連坐罰,累犯者更不得以車主非本人為理由逃避責任;此外,若初犯即肇事致人死傷,則車輛可沒入,避免犯罪工具重複利用。
學者對於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法方向亦有所省思,指出以高度偶然之結果(如死亡或重傷)作為累犯加重基礎,將造成刑責與行為人主觀責任不對等的風險,此外,透過緩起訴處分確定即認定前案成立,亦可能牴觸無罪推定與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從刑法理論角度分析,現行酒駕法制愈趨重刑化,反映社會對酒駕零容忍之共識,應同步強化行為矯正與成癮治療制度,例如引入強制性酒癮治療、強化交通違規教育及心理重建課程,從源頭降低酒駕再犯機率,而非僅憑嚴罰嚇阻效果。因此,酒駕刑責之立法除須符合法治國原則與責任主義外,更應兼顧實務可行性與社會預防效果,方能真正降低酒駕肇事案件的發生,維護全體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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