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安裝酒精鎖相關規定為何?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安裝酒精鎖之制度設計,為一種結合矯正與技術之交通安全政策,透過強制加裝、動態監控、違規處罰與司法配套措施,逐步建立高風險駕駛人之再社會化管道,並避免社會資源重複耗費。此制度不僅是對個別駕駛之行為規範,更是整體交通安全體系的重要支柱,其最終目的,在於預防酒駕造成的傷亡與社會悲劇,而非僅僅懲罰違法者,透過制度的落實與全民法治觀念的提升,才可能真正達成無酒駕社會的願景。

律師回答:

酒駕防制為我國近年來交通安全立法的重點,而「酒精鎖」的強制加裝則是此波修法中最具象徵性的措施之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第35-2條及第67條之規定,針對因酒駕行為而遭吊銷駕照、未來想要重新考照的駕駛人,需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且在考照後,應使用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否則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所謂的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通稱為酒精鎖,是一種結合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與引擎啟動控制技術的裝置,駕駛人需先通過酒測才能發動汽車。

 

依第35-1條第2項,如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酒精鎖者,將再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如由他人代為吹氣解除鎖定,則代為行為人亦將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至於哪些人必須安裝酒精鎖,主要依據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所列的情形,如因酒駕或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營業大客車駕駛酒駕、拒測或拒停車接受檢測、五年內第二次酒駕等重大違規者,若其駕照遭吊銷後,依第67條第5項之規定完成教育或治療並申請重考者,即屬新法所規範之對象,必須加裝酒精鎖才可上路。


 

針對舊法違規、但在2020年3月1日修法後始重新考照者,是否必須加裝酒精鎖,雖舊違規行為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但若重考駕照發生於新法施行後,仍須依新法適用。因此無論違規時點為何,只要於109年3月1日後重新考照,仍應完成教育或治療並安裝酒精鎖。

 

「修正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需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部分,係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之規定,依該條規定觀之,應為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格要件,非屬行政罰;至於另指「考領駕駛執照後一定期間需依規定駕駛裝設有酒精鎖之車輛」部分,如係指「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發給註記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貴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草案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者,係屬駕駛執照發給及持照條件,性質上亦非屬行政罰,故無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法務部民國109年02月26日法律字第10903502920號函)

 

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為駕照考取之「資格要件」,而非行政罰;而依附於駕照的酒精鎖安裝義務,則屬「持照條件」,同樣不屬行政罰性質,無行政罰法第5條適用餘地。換言之,酒精鎖制度的本質並非對過去行為進行追罰,而是對於持照人能否合法駕車之預防性規制。

 

依交通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曾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而重考者,須使用註記「僅能駕駛酒精鎖車輛」之駕照,違反者依法處罰。此舉不僅能即時監控高風險駕駛人,更具有防範再犯的功能。

 

事實上,酒精鎖制度在許多國家早已實施多年,包含美國部分州份、加拿大、法國、瑞典與日本,均要求酒駕累犯或高風險駕駛人強制安裝,而我國雖屬近年才引入制度,但立法方向已趨嚴格。

 

以我國目前制度設計觀察,酒駕酒精鎖制度有三大重點:

第一,安裝對象限於曾因重大酒駕違規而重考者;第二,加裝義務為取得駕照或駕車之條件,而非過去違規之制裁手段;第三,違規駕駛無裝置酒精鎖車輛或未經酒測即上車者,不僅受罰,車輛並可能被移置保管,影響重大。未來若發現代吹、私拆或造假,亦將連帶處罰駕駛與代吹人,並可拒發駕照,顯示對酒駕零容忍政策的延續與強化。

 

學者認為,酒精鎖制度的成功,端賴配套機制之完備,包括教育、監理與科技整合,否則易流於形式。尤其在系統連線、資訊上傳即時性與保密性間須取得平衡,並與道路交通違規管理系統串接,使執法效率大幅提升,實現即時警示與精準處罰,否則將徒增裝置成本與民怨。另一方面,對於完成配備且無再犯之駕駛人,也應設計減免罰鍰、提前解禁等獎勵機制,以利重返正常駕駛生活。

 

因此,如汽車駕駛人係於109年3月1日後申請考領駕照,仍應適用新法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又如汽車駕駛人係於109年3月1日處罰條例第35條之1及第67條第5項修正施行後始重新考領有駕駛執照者,自應依新施行之第35條之1相關規定(包括依該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駕駛裝有酒精鎖車輛。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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