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酒駕行為人有罪?
問題摘要:
酒駕頂罪行為不僅無法躲避刑責,反而衍生更多法律風險,民眾應切記酒後勿駕駛,遇酒駕問題應正視處理,絕不可再涉頂罪行為,唯有依法面對才能減少法律風險,保障自身權益,並促進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醉態駕駛亦即酒駕,係指駕駛人在飲用酒類或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品後,因體內酒精濃度超標而違反道路交通相關規定之行為,其所涉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兩大部分。
行政罰-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
在行政責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若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構成違規,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至二年。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亦針對禁止駕駛的五種情形做出具體要求,旨在提升交通安全,惟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仍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特別是進行酒測時,須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處分無效,駕駛人亦應清楚認知自身健康狀況及飲用酒精後的駕駛風險,自律遵守法令,方能實現立法之本意,進而確保道路安全。
尤其在實務中,若駕駛人拒絕酒測,警方須於酒測前充分告知法律效果,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照及不得考照之期限等,若未履行告知義務,則處分程序有瑕疵,法院可撤銷該處分,法院見解亦指出,完整告知有助於保障當事人知情權與聽審權,並有助於降低受檢人抗拒心理,促進執法順利進行,實際案例中曾有駕駛人因酒駕遭員警攔查拒絕酒測,警方當場依規定處罰並施以罰鍰、吊照、扣車,甚至限制三年內不得考照,惟警方僅告知部分法律效果,未及告知三年內不得考照之後果,法院因此認定程序有瑕疵,撤銷部分處分,並重申警方有義務完整告知所有法律效果,以維護人民聽審權,而駕駛人若拒絕酒測,除須繳納高額罰鍰外,還須面臨吊照、扣車及長時間不得考照等處分,因此切勿心存僥倖拒絕酒測。
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三款明定駕駛人在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後不得駕車,但若係因病服用合法處方藥品,仍須視其是否影響駕駛安全而定,避免過度擴張法律適用,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酒駕及毒駕行為設有詳細處罰規定,目的在於預防重大交通事故,透過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及交通安全講習等措施,對違規者進行懲戒與教育,其條文採取漸進式罰則設計,針對不同情節分別處理,並賦予執法人員檢測權限,執法時亦須保障駕駛人基本權利。
第35條第1項明定駕駛人酒測超標或毒駕者,視駕駛工具類型處以不同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一至二年,若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肇事致傷,則加重處罰,甚至吊銷駕照及禁止再考照,第2項規定營業大客車駕駛違規時,直接吊銷駕照,若肇事時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吊扣期間將加倍,第3項與第4項則針對五年內累犯設嚴厲處罰,第二次違規即處最高罰鍰,第三次以上違規者除罰鍰外,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並吊銷駕照,若肇事致重傷或死亡,駕照將被吊銷且不得再考照,第4項與第5項特別規範拒絕酒測者,第一次即處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並強制講習,若肇事致重傷或死亡,駕照將吊銷且不得再考照,累犯者罰鍰遞增至三十六萬元或更高,第6項規定駕駛人拒絕或無法配合測試時,警方得強制送醫檢測,第7項針對知情仍讓違規駕駛駕車的車主,規定車主須與駕駛人共擔罰鍰且車牌吊扣三個月,條文亦對滿十八歲且明知酒駕仍搭乘者處以罰鍰,反映共同行為責任的重視。
刑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
而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專門處罰因酒精、毒品或其他影響駕駛能力的駕駛行為,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需證明駕駛能力受損,第二款與第三款則處理未達標或其他物質影響駕駛之情形,須具體證明危及交通安全,若駕駛行為異常仍可成立犯罪,條文第2項與第3項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的行為加重處罰,致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若五年內再犯並致死或重傷,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展現立法嚴懲屢犯的態度,強化酒駕防制效果。
所謂酒駕頂罪,係指實際駕駛人因為擔心刑事責任、罰鍰過重、吊銷駕照等法律後果,遂由他人假冒駕駛人,對外稱係自己駕駛以頂替刑責之行為,然此種行為不僅無法真正規避刑罰,且頂替人與實際駕駛人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64條之罪責。刑法第164條明文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上所謂犯人,係指已經犯罪之人而言(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679號)。如僅是行政罰之行為人,縱頂替犯人之行為亦不屬之(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1517號),此部分可能因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未達0.05%而不構成犯以,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若有人為酒駕頂罪,除構成刑法第164條罪名外,亦可能衍生偽造文書或偽證等其他刑責,尤其若為達頂罪目的,製作虛偽筆錄、變造文件或提供不實證詞,將使法律責任更加嚴重。
此外,警察執法時若發現現場駕駛人與登記人、車主或報稱頂罪人身分不符,通常會進行現場詢問、訪談目擊證人、調查支付紀錄或手機通聯,並調閱現場影像交叉比對,一旦揭露頂罪事實,不僅無法躲避酒駕責任,反而因頂罪加重罪責,得不償失。
換言之,頂罪者不論是否確已幫助逃避刑責,只要有意圖犯藏匿或使之隱避之行為,即已構成犯罪。實務上酒駕頂罪情形多半因家人、朋友或同事間互有私情或人情考量,甚至以金錢交換,協議由他人承擔酒駕刑責。
然而,隨著科技進步,警方辦案手段日趨精進,包含現場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警車錄影設備、路口監視器及當場蒐證照片,均能明確掌握實際駕駛人身分,加上手機、通訊軟體等數位足跡輔助調查,頂罪行為往往難以瞞天過海,警方經過交叉比對、訪查證人、調閱影像及科學辦案技術,極易查明真相,一旦發現頂罪事實,除原酒駕駕駛人依酒駕罪名負刑事責任外,頂罪者亦將面臨刑法第164條之刑責。
依現行法律架構,酒駕頂罪案件極易被揭發,民眾若心存僥倖,欲透過頂罪規避刑罰,實屬愚不可及。法院對於酒駕頂罪行為態度嚴正,認為該行為除破壞司法公信力,更助長交通危險行為,難以容忍。警方亦經常對酒駕與頂罪行為同步偵辦,積極查明真相,以確保法律執行效果。酒駕行為本身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而頂罪行為更會妨礙司法公正,破壞法律威信,故法律對此類行為採取嚴懲態度,立法與執法均要求嚴格究責,以防堵酒駕與頂罪雙重危害,從而達到遏止再犯、確保交通安全之政策目標。
實務上,若有民眾涉入酒駕案件,務必坦承事實,切勿妄圖頂罪規避刑責,否則一旦事跡敗露,不僅原酒駕罪責無法免除,連頂罪罪責亦難逃刑罰,反而造成雙重刑事風險,得不償失。法律實務經驗告誡大眾,酒駕與頂罪皆非小事,酒後切勿心存僥倖駕駛,若不慎涉入酒駕,應勇於面對法律責任,勿再引伸頂罪違法行為,以免落入雙重罪網,最終賠上自由與名譽。
警方執法亦將持續強化科技輔助蒐證,透過高密度監視系統、行車記錄器、科技辦案平台及數位取證技術,全方位掌握酒駕與頂罪行為,有效提升偵破率,並結合交通安全宣導,加強民眾法治觀念,深化不酒駕、不頂罪之社會共識。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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