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酒駕拒測對法律效果告知錯誤,是否會影響吊銷駕照?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吊扣與吊銷駕照在法律後果上差距極大,非僅文字差異,且吊銷駕照屬重大財產權限制措施,須依法嚴格踐行正當程序,員警若告知不明確、不完整或錯誤,即屬違法,應撤銷處分,因此,酒駕拒測案件中,警方在告知義務上必須特別謹慎,不得含糊帶過或誤導駕駛人,應清楚說明拒測後的每一項法律效果,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照、不得考照年限及道安講習義務等,並應詳細記錄告知內容,如透過密錄器、筆錄或簽署告知書等方式留存證據,以免日後引發行政訴訟爭議。

律師回答:

警察在執行酒駕取締時,依法有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尤其是駕駛人行經設有告示的酒測檢查站或涉及交通事故、危險駕駛行為時,警方依法可強制要求酒測,若駕駛人拒絕酒測,則依法可處罰鍰九萬元、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駕駛執照並強制參加道安講習,若曾因拒測被吊銷駕照者,三年內不得再考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然而,酒測程序除須依法執行,更需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特別是在拒測案件中,警方負有完整告知法律效果的義務,警方在要求酒測時必須清楚告知駕駛人拒絕酒測的所有法律後果(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照、不得考照年限及道安講習等,若警方未正確告知,或告知內容有誤,即可能影響後續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例如某案件中,駕駛人酒駕遭警方攔查拒絕酒測,警方雖有告知後果,但錯誤稱為「吊扣駕照三年」,實際法律效果應為「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照」,吊扣與吊銷的法律效果有重大差異,吊扣僅限期停止使用,期滿後駕駛人可直接恢復駕駛資格,而吊銷則完全廢止駕照,駕駛人必須重考駕照。

 

警方若告知為吊扣,駕駛人會因輕忽後果而錯誤判斷是否拒測,法院認為,警方此類錯誤告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已侵害駕駛人的知情權及聽審權,判決撤銷吊銷駕照處分,僅保留九萬元罰鍰,法院強調,拒測案中的法律效果告知義務非僅形式履行,而應確實、完整、正確,讓駕駛人得以理性判斷,若告知錯誤,無論是否出於警方善意錯誤,仍屬違法,吊銷駕照處分應撤銷,實務上亦有類似判決,例如即因員警告知錯誤,撤銷吊銷駕照處分,該案員警於執法時誤將「吊銷」說成「吊扣」,法官審酌密錄器影像後認定確有錯誤告知,駕駛人因此無法正確衡量拒測後果,故認處分違法,撤銷吊銷駕照處分,僅維持罰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

 

吊扣與吊銷駕照在法律後果上差距極大,非僅文字差異,且吊銷駕照屬重大財產權限制措施,須依法嚴格踐行正當程序,員警若告知不明確、不完整或錯誤,即屬違法,應撤銷處分,因此,酒駕拒測案件中,警方在告知義務上必須特別謹慎,不得含糊帶過或誤導駕駛人,應清楚說明拒測後的每一項法律效果,包括罰鍰金額、吊銷駕照、不得考照年限及道安講習義務等,並應詳細記錄告知內容,如透過密錄器、筆錄或簽署告知書等方式留存證據,以免日後引發行政訴訟爭議。

 

對駕駛人而言,若自認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未完整、正確告知法律效果,致其拒測決定出於錯誤認知,可在收到處分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例如先向監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不成立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並應主張警方告知不實,提供執法過程錄影、錄音或筆錄等證據,請求撤銷不當處分,特別是涉及吊銷駕照這類重大的行政處分,更應確保執法過程完全合法,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導致處分失效。

 

實務上也常見駕駛人因吊銷駕照處分而影響工作、生活權益,若因警方告知錯誤而遭撤銷吊銷處分,則可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但仍需承擔罰鍰處罰,駕駛人切勿以此作為拒測藉口,應尊重執法並正當主張權益,最根本的作法仍是避免酒駕,杜絕法律風險,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避免因程序瑕疵爭訟耗費心力,警方亦應精進執法知識,避免因用詞錯誤造成行政處分無效,造成政策效果落空。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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