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有什麼行政責任?
問題摘要:
酒駕在我國行政責任已擴張至包含駕駛人、乘客、車主、租賃業者、甚至交通事故後干擾檢測等各層面,且設有基本罰鍰、加重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移置保管車輛、公布姓名與照片、設置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禁止再次考領駕照、連帶懲罰性賠償等多元手段。這套制度的目的即在透過高強度威嚇性處分減少再犯率,進而全面遏止酒駕行為。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一旦涉入酒駕,所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的懲罰,更是長期駕駛資格的喪失與社會信用的破產,因此應審慎自持,勿存僥倖,才是保障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的不二之道。
律師回答:
酒後駕駛行為不僅構成刑事犯罪,更可能遭受極為嚴厲的行政處分。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相關子法的修正與補充規定,對於酒駕駕駛人的行政責任從金額性罰鍰到實質限制自由的執照吊扣乃至車輛沒入,構成全面且高強度的懲處體系。
首先,依照該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只要經測試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規,機車駕駛人將被處以1萬5千元至9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以3萬元至12萬元罰鍰,並且均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並吊扣駕照一年至二年;若酒駕時載有12歲以下兒童或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期限提高至2年至4年;若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更將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其次,對於酒駕累犯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設有加重處分機制,於10年內第2次違規者即依最高額度處罰,第3次以上者則在前次罰鍰基礎上再加罰9萬元,同時吊銷駕照及沒入車輛,且得公布其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
對於拒絕酒測或檢定者,則處18萬元罰鍰,並與一般違規酒駕同樣適用吊銷駕照與保管車輛之處分,且再犯時依次加重罰鍰至36萬元乃至54萬元。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再飲酒,或於接受檢定前飲用酒精飲品以規避責任者,同樣視為拒絕測試予以重罰。
依該法第35條之1進一步規定,針對已經多次違規酒駕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駕駛人申請使用配備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且未依規定者將處以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不依規定使用該裝置則另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此項技術性防範裝置正是為防止酒駕再犯所設計之機制。
若他人冒用該裝置解鎖,亦將受處分。對於職業駕駛人,如計程車或公路運輸業司機,若因酒駕致人損害,則可能由所屬運輸業者負擔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道交條例第35條之2),以遏止運輸業者對駕駛人選任與管理之怠惰。
值得一提的是,除一般汽機車駕駛人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規範慢車駕駛人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酒駕責任,依第73條規定,若駕駛人在測試中酒精濃度超標,將處以1200元至2400元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如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還將被當場保管車輛。修法重點還包含了對租賃車輛酒駕者之處分,若業者已告知駕駛人相關法律義務,而駕駛人仍違反酒駕規定者,將對駕駛人加罰原罰鍰之1.5倍,嚴格制裁利用租賃車逃避法律責任之行為。
再者,針對乘客責任方面,若乘坐明顯酒駕之車輛且年滿十八歲者,亦將被處以6000元至15000元罰鍰,除非具備特定排除條件如年滿70歲、具心智障礙或為公共運輸業所載乘客,否則皆可能被裁罰,反映出政府對於「共乘酒駕」所可能產生之共謀風險同樣不容輕忽。
最後,針對執法與程序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授權交通警察對於拒測或酒測未果之駕駛人,強制帶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或其他檢體採樣,以確保檢定公正與法定程序完備。即使駕駛人最後被依刑法判處罰金,若金額低於道交條例規定最低罰鍰者,仍應補足不足差額,顯示行政責任不因刑事判決輕重而讓步,兩者屬平行互補之責任體系,修法主要針對酒駕行為提高罰則和訂定更完善的規範,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酒駕行為的更高度關注和重視,雖可能還與社會所期待之立法有段落差,仍期待此次修法能發揮嚇阻酒駕之效用,減少酒駕可能帶來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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