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處罰規定為何?可以強制檢測嗎?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因拒測遭罰九萬元、吊照及扣車,另加三年內不得考照之處分,警方僅告知部分法律效果,未告知三年內不得考照,法院認定該程序有瑕疵,撤銷部分處分,警察應事先完整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的法律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針對吸毒駕駛行為設置處罰,若駕駛人因吸食毒品、迷幻藥品或麻醉藥品駕車,處以相同罰則,但若係合法醫療用途仍須個案審酌是否影響安全駕駛,該條透過層層遞進罰則制度,對酒駕及毒駕行為施加高壓規範,包括罰鍰、扣車、吊照、交通講習及禁止考照。另警方在拒測時依法強制送醫檢測權限,亦規範車主及乘客責任,若知駕駛人酒駕仍提供車輛或搭乘,均須連帶受罰,整體制度意圖全面打擊酒駕、毒駕與拒測行為,然須注意,雖行政機關有權處罰,但採檢尿液等高度侵入行為,仍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及憲法保障程序,避免執法過當或濫權。

律師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明文禁止駕駛人在特定五種情形下駕車,分別包括酒後駕駛、服用毒品後駕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之疾病、過度疲勞以及其他足以影響駕駛安全的情形,對駕駛人提出具體且明確的法律義務,旨在有效提升整體交通安全水準。

 

告知效果後再拒檢才處罰

執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特別是在處理酒測案件時,更須完整履行告知義務,確保駕駛人充分解拒絕酒測的法律後果,避免因為程序瑕疵導致裁罰無效,駕駛人亦應自律,認真評估自身健康狀況與飲酒或藥物使用後的駕駛風險,避免從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才能真正落實規範的立法目的,進而保障所有用路人的安全,該條第2款特別針對飲酒駕車進行規範,只要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3%,即構成違規,警方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進行處罰。

 

實務中經常發生駕駛人拒絕酒測的情形,警方依法依進行告發,駕駛人因此遭罰鍰、吊銷駕照、扣車,甚至三年內不得考照,但此類案件常因警方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引發爭議,駕駛人若未被完整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處分程序即存瑕疵,法院可能撤銷處分,相關判決強調,警方必須先行勸導並完整告知駕駛人拒測的法律效果,包括罰鍰金額、吊照與不得考照的年限,若警方未履行告知義務即直接裁罰,則處分無效,且完整告知有助於保障駕駛人知情權及聽審權,降低對抗情緒,促使駕駛人配合執法。

 

實務上曾有駕駛人因拒測遭罰九萬元、吊照及扣車,另加三年內不得考照之處分,但警方僅告知部分法律效果,未告知三年內不得考照,法院認定該程序有瑕疵,撤銷部分處分,警察應事先完整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的法律效果,有助人民保障聽審權及化解抗拒酒測態度,警察機關是否依法踐行事前告知義務,成為日後裁罰是否合法的關鍵,拒絕酒測後受罰並非僅止於九萬元罰鍰,還涉及吊照、扣車與不得考照等重大權利限制,駕駛人應知悉配合酒測為法定義務,而警方亦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否則處分恐遭撤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警察機關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第2項的法律效果,有利人民聽審權的保障,當人民知悉其法律效果嚴苛,有助於化解其當場拒絕酒測之強硬態度。此外,受檢人若是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受檢人如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足以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的前提要件。

 

另該條第3款針對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後駕駛行為亦有明文禁止,防範毒品對駕駛能力的嚴重損害,若駕駛人係因醫師處方服用管制藥品,仍需就其是否實際影響安全駕駛進行個案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否則恐導致法律過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酒駕與毒駕行為訂有詳細罰則,其核心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減少重大事故風險,該條透過層層遞進的罰則設計,並賦予執法人員強制檢測權,對違規駕駛人施加嚴厲處罰,兼顧懲戒與教育意義,條文第1項明定,酒測超標或毒駕者。

 

依駕駛工具類型處不同罰鍰,機車駕駛人罰鍰為1.5萬元至9萬元,汽車駕駛人為3萬元至12萬元,同時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一年至兩年。若載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傷,吊扣期間延長至兩至四年,若致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照,條文第2項針對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違規即直接吊銷駕照,若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吊扣期間加倍,展現法律對職業駕駛人及未成年乘客保護的高度重視。

 

第3項至第4項針對五年內累犯者,設更嚴厲處罰,第二次違規即課最高罰鍰,第三次以上違規除罰鍰加重外,還需交通講習及吊銷駕照,若致重傷或死亡,將吊銷駕照且永不得考照,此累進性處罰機制意在嚴懲屢犯者,遏止高風險駕駛行為,第4項與第5項專門規範拒絕酒測的駕駛人,初犯即罰18萬元、吊銷駕照並強制參加講習,若拒測後肇事致重傷或死亡,駕照將吊銷且不得再考照,累犯者罰鍰遞增,第二次違規罰36萬元,第三次以上再加18萬元,第6項賦予警方於駕駛人拒測或無法配合時,強制送醫檢測之權限,第7項要求車主若明知駕駛人違規仍提供車輛,將與駕駛人共負罰鍰責任並吊扣車牌三個月,另規定若同車乘客滿18歲且明知酒駕,亦處600元至3000元罰鍰,凸顯對乘客共同責任的重視。

 

強制檢測

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三年,此外若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處罰更為嚴厲,甚至不得再考照,然行政罰僅是其中一環。

 

若拒測行為背後顯有犯罪之嫌疑,則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範下的強制檢測行為,該條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違反其意願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片、身高測量或其他類似行為,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等資料可作為犯罪證據時,亦得採取之,惟此等採檢行為雖原本屬例外許可,但因涉及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已宣告該條違憲,限期兩年內修法,過渡期間,若無急迫情形,須事前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急迫時得先行強制採取,但必須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檢察官如認不宜核准,三日內應撤銷,受檢人亦得於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特別是尿液檢測因涉及個人隱私與生活資訊,屬於高度敏感個資,其採取須嚴格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此脈絡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拒測的高額罰鍰與吊照處分,雖係行政處罰,亦須符合程序正義,尤其實務上經常爭議的核心在於警方是否履行完整告知義務,現行規定要求警方執行酒測時,必須先行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後果,包含罰鍰、吊銷駕照及不得考照期限,若未告知清楚即處罰,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撤銷處分。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行政違規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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