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答辯?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的答辯重點在於針對三個面向進行抗辯:一是「是否知情」,若駕駛人完全無知事故之發生,可主張不具構成要件;二是「是否逃逸」,若有適當處理、主動通報者,可主張未逃逸;三是「是否過失」,即便構罪,若可證明事故非由自身造成,則可爭取刑責之減免。建議當事人如涉及肇事逃逸指控,應儘速保存車輛狀況、監視畫面、行車記錄器等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事證整合與訴訟應對,切勿僥倖離場或做不實陳述,否則將可能面臨難以挽回之刑事責任與社會觀感的負面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中最常被誤解的刑事責任之一,許多民眾往往以為只要自己並無過失、或對方看似無礙,即可逕自離開現場,殊不知此舉極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之肇事逃逸罪,進而面臨刑事追訴,甚至有期徒刑的風險。
對於事故是否有責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駕駛人於發生事故時確實無過失,法院得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重點不在駕駛是否有責任,而在是否於事故發生後,履行了依法應盡之「停留現場」與「救助傷者」的法定義務。此一規範在110年5月28日修法前與修法後存在重大差異,修法前條文未明確區分是否有過失即必然構罪,曾遭大法官以釋字第777號宣告違憲,原因在於法律過於模糊,難以使人民預見行為後果而遵循之;修法後雖承認駕駛人可無過失,但仍明文規定其須負有停留與通報責任,違反者仍構罪,惟得依情況減免刑責。
換言之,肇事逃逸之成立,不以有責為必要,而是強調事故現場的後續處理義務,此一立法意旨旨在保護受害人生命健康,確保能及時救援,並釐清事故原因與責任歸屬。
舉例來說,若駕駛在無視對方呼救情況下逕自離去,即使事故原因並非其過失,也仍構成肇事逃逸,反觀若留在現場協助並通報警方,即便最終判斷有部分責任,亦不會構成該罪。
是否認知事故
實務上最常見誤區包括:「撞到人後下車看一眼覺得沒事就走」、「車子只是擦撞沒人受傷就離開」、「對方不想報警自己就先走」,這些皆有可能導致構成肇事逃逸罪。刑事部分構罪不僅會留下前科,亦會被撤銷或吊銷駕照,並面臨刑期,特別是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還會被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民事上也會因刑事責任成立被法院認定加重賠償責任。
「肇事逃逸」這四個字,很容易被一般人誤以為有過失之人,方構成本罪。但刑法185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申言之,為減少死傷,乃賦科對於肇致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之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留在車禍現場之義務,俾即時救護,至事故原因究係該駕駛人主動撞及他人、受動遭人撞及、可否歸責,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及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版: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立法理由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即時協助救護,而非探究其是否對事故具過失責任,白話來說即是:發生車禍,不論有無責任,都必須留在現場,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肇事未處理者予以處罰,其中第62條第1項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逃逸,則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第4項更進一步規定,若致人受傷則吊銷駕照,重傷或死亡者並不得再考領駕照。
例如,一起案例中,肇事騎士在進入待轉區時壓傷了另一名已停等的騎士腳部。根據媒體報導,當時受害者已向肇事騎士反映,但肇事騎士未作回應,直接離開現場。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無論依據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規定,都構成肇事逃逸罪。因為在此情境下,肇事騎士不僅可能具有過失,且違反了停留現場的義務。即便肇事騎士沒有過失,依據修正後的條文,依然構成肇事逃逸罪,只是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減輕或免除刑罰。
修法後的規定反映了一個重要的理念,即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不僅限於事故發生的原因,還包括事故後駕駛人的行為。立法者意圖透過這種方式,敦促駕駛人承擔更全面的責任,確保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能夠有序進行。這樣的規定既能有效減少逃逸行為,亦能提升對受害者權益的保障。
然而,也有人對此修法提出批評,認為不論是否有過失都需承擔停留現場的義務,可能對駕駛人過於苛刻。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境下,駕駛人可能出於安全考量不得不離開現場,但依照修法後的規定,這樣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因此,對於如何界定特殊情況下的合理行為以及量刑標準,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是否認知死傷
刑法的肇事逃逸必須認知被害人死或傷可能性,不需要具有認知到的傷勢。
然無認知到死傷還是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肇事逃逸是刑法中具有高度爭議性與嚴重後果的罪名之一,面對此一重罪,若遭檢警指控為肇事逃逸,當事人如何答辯,將攸關刑責輕重乃至是否構罪,實務中應從三個方向思考答辯策略。
第一,是否「知情」。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駕駛人「知悉」已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人受傷,若能證明完全不知有事故發生,即有機會主張不具構成要件。實務上多以「是否可合理知悉」為認定標準,例如是否有碰撞聲響、是否有明顯撞擊、事後是否有他人警告或現場異常。若是在夜間或車輛噪音大、開窗播放音樂等客觀情況下的輕微擦撞,或完全非接觸型(如路人自摔)事故,駕駛人未必能察覺事故發生,此時可主張「非故意逃逸」,而非構成犯罪。惟若為正面衝撞、車體明顯損毀,或可見有人倒地、聽到呼喊聲等情形,則將難以說服檢方自己「不知道」,法院亦多傾向採「合理人應知標準」推定駕駛人應知有事故。
第二,是否「有逃逸」。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不在於是否導致事故,而是「未履行法定義務」,即不下車察看、不協助救護、不通報警方即離開現場的行為,構成「逃逸」。因此若可證明駕駛人並未逃逸,例如曾於現場逗留、協助報警或留聯絡方式、事後立即回報,或於合理時間內主動聯繫警方者,即可作為抗辯。尤其實務上對於短時間離開但非惡意之情形(如先行將車輛移至路邊、至對街打電話、前往求助等)法院會斟酌認定,並非一律構成逃逸。但若離開現場後未主動聯繫、事後才被警方通知才到案,或甚至車輛故意隱匿、塗改、修復等行為,則極可能被認定為逃逸成立。
第三,是否「無過失」。
此點在於就算構成逃逸罪名,若能證明駕駛對於事故本身不具過失,仍可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事故發生主因在於他人違規、駕駛人依法行駛、事發突如其來無可預防等,均可主張無過失責任,然須提出證據支持,例如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證述等。惟須注意,肇事逃逸罪之本質並非在於肇事者是否有責任,而是在於事後「不處理」的行為,因此即使無責也不能貿然離開現場。若以「不是我的錯」作為逃逸行為的辯解,在法院實務上並不被採納,反而可能被認為罔顧法律義務。
進一步而言,若駕駛人主張有原因不得已必須離開現場,如自身有重大身體不適、有立即生命危險、或現場治安惡劣等,雖不能排除構罪,但可作為減輕或免責的酌情因素,仍須提出具體事證,如當時病歷、目擊者佐證或報警紀錄等。
法律上行政處分配合刑事處罰,加重駕駛人對於事後處理的義務與風險意識。至於駕駛人在面臨事故後可能出於人身安全考量選擇離開現場,是否得以構成正當理由排除犯罪成立,則須視具體情形而定,例如若事故發生於人煙罕至之處且有立即人身危險者,可能構成排除違法事由,但仍須盡速通知警方並協助處理,否則仍難免刑責。
在現今交通事故處理中,法院與檢警多依據行車記錄器、現場錄影、行人通報、手機通聯紀錄來判斷駕駛人是否「知情而逃逸」,因此自我主觀判斷對方是否受傷、或是否屬小擦撞並不具決定意義,實際行為才是法律判斷標準。且有些案件肇事者明明未造成傷害,但僅因離去而被判刑,顯示駕駛人對於現場義務之輕忽所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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